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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物业管理新规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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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新法规首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违法行为的制止、劝导、举报责任,也赋予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查处责任。

  新规执行后,厦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依法处理:发现业主存在违法行为未立即制止的;发现业主存在违法行为未在24小时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的;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的。

  与1999年1月开始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新法规还给城管执法带来了四大变化

  执法范围及管理区域扩大。原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岛内;新法规覆盖整个厦门市行政区域。原条例的管理区域限制在住宅区,新法规的管理区域扩大为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写字楼等。

  执法主体实行属地管理为主。旧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以市执法局的名义查处,在新法规中,各区执法局成为执法主体。

  执法手段更为有力。新法规赋予了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多项有力措施:对正在实施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时停止供水、供电;对存在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状态的房屋,通知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可以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处罚金额较大幅度提高。原条例规定,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占用、损坏住宅区内公共设施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擅自移动共用设备,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规中将处罚额度提高至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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