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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与服务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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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定位

    在讨论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所处的地位和担当的角色。所谓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及委托合同行使管理权,运用现代科学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以经济手段管理物业,从事对物业(包括对物业周围的环境)的养护、修缮、经营,并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在物业管理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个主体,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以后,才能实行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这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就使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双重要的地位。
    一重角色: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获取一定的利润,这就决定了其管理和服务必须是有偿的经济行为。
    另一重角色:物业管理公司又是被委托方,处于被委托者的地位,受制于委托者——业主委员会,它同业主委员会之间被委托的契约关系,其行使的是合同范围中的管理权力,因而,是一种有限管理权,而不是无限管理权。但应当明确的是,一旦合同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范围内按管理标准从事管理工作,应当理直气壮地进行严格管理,而不受其他非市场因素的干扰。
    物业管理公司所处的这种双重角色地位,正是其业务活动中引起种种矛盾的根源。
    要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定位,必须树立三个基本观点:
    一是,物业管理公司要代表群体利益,即小区范围内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业主的个人利益。
    二是,物业管理公司要代表业主的根本利益,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地把它们结合起来,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损害小区和业主的利益和根本利益。
    三是,物业管理公司理所当然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合理利润。作为物业的经营者投资于物业管理行业,也要获得投资于其他行业一样的平均利润,这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就没有人愿意从事这一行业。
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定位,管理服务工作也才能真正到位。

    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与服务的联系和区别

    从表面上看,物业管理中的管理与服务是有区别的,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管理的内容,就住宅小区而言,主要是对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治安管理,绿化管理,清洁卫生管理,相关场地的管理和车辆交通管理等。管理的目的是使物业保值增值,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即物业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服务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包括一般服务,如为业主的物业维护和修缮,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备维护更新,相关场地的维护等,专项服务的,即为改善和提高住用人的工作,生活条件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生活条件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如治安保卫、清扫保洁、庭院绿化,交通车辆停放等服务;特色服务,主要指接受业主委托而提供的各种服务,如代收各种公共事业费,代购车船票和各种商品,代理出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服务和文化服务等。 服务的宗旨,是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一个方便,安全、舒适、全面发展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上述区别说明,管理虽然是服务的构成部分,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要宽广的多。管理具有规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而服务则完全是自觉自愿进行的,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即要管理好,又要服务好,是物业管理的天职。
    但是,从物业管理中管理的与服务的实质来看,二者又是互相联系的,统一的,融为一体的。
    一是,管理之中包含服务。因为管理的对象是物业,而物业是为业主所有的,物的背后是人:管理的内容都是与物业的完好性,保值增值相关的。物业管理好,就是对业主最好的服务。例如,维修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性,符合业主的利益,也就是为业主服务。所以,物业管理是寓管理,经营于服务之中,管理本身就是服务。
    二是,服务之中包含管理。良好的服务不能没有管理:要对业主服务好,就必须管理好服务的对象是人,即业主,而房屋是业主的财产和居住,服务的重中之重,就是把物业管好。例如,维修服务本身就是管理的一方面内容:再如,安全服务也是通过良好的治安管理实现的。所以,服务又是寓于管理之中, 服务本身也离不开良好的管理。
    三是,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物业管理中的管理离开了服务,就丢失了目的;而服务离开了管理这个手段,也达不到服务的目的。所以,管理和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二者是融为一体的。

    三、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原则

    在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甚至引起法律纠纷。由于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纠纷。由于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规定的不够具体,往往给实际问题的处理带来较大的难度。因此,应当有一些正确处理的原则。这些原则,初步设想有以下几条。
(一)有限责任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应当是合同(契约)规定的职责范围。一个小区等于一个小社会,小区内的事情很多,面很广。而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经济组织。按合同规定,主要承担的是经济性的物业管理职责,如住宅本身及其相关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以及绿化、保洁等等,基本上是合同范围内的职责。这些职责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不能把小区的一切责任都归之于物业管理公司。至于小区内的基础设施,文化教育、民事纠纷处理等社会事务,应当由市政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政法部门、地区组织和居委会等去管理。如物业管理公司再三关照业主,出门或晚上就寝时把门窗关好,如因业主未做到而发生失窃,则应由业主负责;如果小区保安设施疏漏、保安人员失职,则物业管理公司应负一部分责任。所以,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职责范围是重要的关键。
(二)自学管理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合同和业主合约规定的一些条款,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都应当共同遵守,自觉管理。任何管理都带来有一定的强制性。对那些强辞夺理、违规违法的人,更应进行强制性管理。如违章搭建不少小区内蔓延,如果不强制拆除,还何谈管理呢!为防患于未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接受管理的自觉性是很重要的;但必要的管理规则的约束,强制性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签约双方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是平等的两个主体,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而且,业主委员会的责、权、利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权、利要用条文的形式做出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以便于检查,并要规定任何一方违约的责任。实践中产生的许多纠纷,往往由于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甚至模棱两可,难以具体执行和检查。如果为简便起见,合同文本不宜太长,那么,建议订一个实施细则,作为双方的合同的补充。确权是管理的基础,主体的权力明确了,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才能真正做到各得其所,各行其权、各尽义务,各享其利。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双赢”。
(四)服务质量与服务收费相对应的原则
    常常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要求服务项目越多越好,服务质量越高越好,而收费越少越好,甚至还有以此为借口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另一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埋怨收费那么少,调动不起积极性,怎么能管理和服务好呢!这两种绝然相反的看法,构成了一对矛盾。处理好这个矛盾,就是要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贡献和报酬相对称是市场经济的普通原则。同样,服务质量与服务收费也要相对应。所以,我们主张要把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分若干个档次,相应收费也划分几个档次,达到哪一级物业管理费用,使二者能相对应,否则,服务标准很难统一达标。目前,一个小区内有多种物业,如商品房又有高低不同档次,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相差悬殊,而物业管理服务却要以一个标准达标,这实在是难以做到的事。只有管理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对应,才能做到双方都满意,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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