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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财费字[2001]322号
                  (2001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使用,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方便、安全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衡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暂行办法》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现就维修基金缴交、管理、使用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缴交范围:凡在本市行政规范区内新建的住宅均应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缴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但城市居民建私房和城郊农民自建房均不属于该项基金的收取对象。
二、缴交标准:为便于操作计算和监督检查,按照不突破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的按购房款2%收取维修基金的原则,结合我市的住宅销售价格水平,统一按住宅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收取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三、缴交办法: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按前述标准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单位人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房屋竣工发证之前移交给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全额结清。未销售完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商品房销售单位按同等标准提取合并缴交。为保证维修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商品房销售单位未向房产主管部门结清维修基金的,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整栋房屋分户发证手续。
四、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属专项基金,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市房产主管部门必须按实际收取数分栋设帐,进行明细核算。资金使用秉着“谁缴款,谁受益”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维修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下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消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五、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六、非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参照实施。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房地局衡财费字(1997)87号《关于征收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同时废止。上级如另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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