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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的权利


除了一般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外,住宅小区的业主还应具有特定主体的权利。

 

  住宅小区业主的权利首先是对物业专有部位的完整所有权,即对其所购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就是强调所有权是绝对权(即对世权)。所有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业主对其物业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他人的尊重,实践中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迫使业主交纳物业费而切断房屋的进户水电设施,导致业主无法使用水电和正常居住,这是对业主使用物业权利的严重侵犯,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对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共同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参与管理权。

  业主对涉及小区自治公共管理事务有知情权、参与管理权、提出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有要求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有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的权利。

  业主有对造成本人本户损害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权利。

  业主在建立小区自治组织过程中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上述主要权利相对应的就是作为小区业主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只强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其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也要受到限制。

  司法解释也针对一些实践中的模糊点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小区公寓住宅的顶层、外墙在法律属性上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但常有一些业主利用毗邻或自家的顶层露台作为本户专有的场地,开辟为晒衣台、乘凉台、小花园、甚至种菜或违章搭建,造成对其他业主的影响甚至反感;有的业主在自家房屋外墙安装大型广告,引起物业服务企业的干预,双方产生争执。司法解释对此明确了“基于合理需要”进行使用,不属侵权行为。何谓“合理需要”?例如在顶层摆放花盆,晾晒衣物,安静的乘凉,只要不造成侵扰、损害他人的后果即属合理范围,应予允许。“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发布是违法的;擅自在顶层搭建屋棚,或将顶层占为已有,均属书中“除外”的情况。司法解释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将小区管理规约也列举作为法律依据之一,凸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已将城市住宅小区自治管理所制定的规约也纳入其中,明确了违反小区自治管理规约也是违法,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均有权要求违法者予以纠正。

 
295    2009-06-30 09: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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