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年度经营考评、考核的通知
衡房物字[2010]72号
关于开展2010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及年度经营考评、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南岳区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行政监管职能,根据国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第三季度末起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现状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考核。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方法
凡在2010年7月底以前已取得国家三级或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时间暂定从9月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电话另行通知);今年调查和考核采取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呈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按照考评结果计分办法,对企业分别作出合格、整顿、限时整改、劝其退出和取消企业资质(具体见考核评分表)。
二、企业资质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2、企业经营财务年度汇总报表;
3、营业执照(现场查看);
4、企业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服务项目情况表;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6、数据填报表1、2。
三、考核内容和要求
1、创先争优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开展情况;
2、企业经营情况、服务项目质量、服务透明度。
3、各企业在10月15日前按湖南省物业企业信息系统要求如实填写,按时上报。
四、考核结果及处理原则
经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公示。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企业调查和考核的,限期整改或按考核不合格处理,企业不得接受新的服务项目。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证属实后,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撤销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在一年内未开展物业服务的,限期整改,半年内复查仍未达标的,劝其退出物业行业。对企业注册资金严重不足、管理人员缺位20%以上且管理服务面积未达5万平方米的企业,限3个月整改落实,并报整改结果,未能达到要求的,劝其退出物业行业。对借用、买卖资质给他人或将项目全部转给他人的企业,取消企业资质。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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