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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 东湖物业向法院起诉

 编辑同志:

  2010年9月4日本人借东方网曝光台发表题为“看东湖物业的不仁”一文,至今整整9个月过去,没有在本网站看到东湖物业的表态,却在2011年4月28日接到闵行法院传票(系追讨物业费)。本人2011年5月18日已向法院递交反诉状(追究东湖物业失职,索赔被盗财物损失)。本物业纠纷本可通过双方沟通得到解决,毕竟纠纷起因责任在东湖物业公司下属物业,上级公司领导查明纠纷细节,大度处理,不至于发展到如今状况。在市人大举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立法听证会上,东湖物业公司总经理李风发言中表示向法院起诉追缴物业费出于无奈,物业不想与业主交恶。但2010年8月20日本人抱着诚意去威海路与东湖领导沟通,为何没引起上层重视呢?

  记者随访:

  记者联系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公司近日回复称:

  1、2006年1月15日,谢建华家房门被撬,家中被盗,谢向警方报案。公司所属南方城管理处工作人员配合警方抓住了小偷。之后谢向开发商反映房门质量问题,得到了开发商及其有关施工单位相应的赔偿(据说赔偿6万多元)。

  2、公司所属南方城管理处项目经理在公司无责任的情况下,基于同情,公司同意承担了谢提出的免去其应缴的2006年10月至12月和2007年1月至3月,共计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060.80元。

  3、谢建华从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主动缴纳了3712.80元物业管理费。

  4、公司在南方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协商并签订了《南方城小区物业交接操作协议》,确定于2009年12月31日为公司退盘交接日期。但谢建华于2009年1月至12月未缴纳物业管理费2121.60元。

  5、公司于2010年8月中旬向谢发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催款单,谢于8月16日收到后,于8月25日到公司总部反映,要求免去2009年物业管理费以作为2006年家中失窃的补偿。公司接待人员明确告知“不同意免收”,并且再次向谢讲明:如果不缴,公司将向法院起诉追讨本金和违约滞纳金。

  6、公司已委托常年法律顾问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向闵行区法院起诉。

  7、公司认为在此事件上不承担相关责任。谢可在法庭陈述欠款或要求免缴2009年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公司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判决。

 
193    2011-07-26 09: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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