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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拒交物业费 租客房主谁担责

 因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物业无奈上告法庭,固执业主最终败下阵来,不但要补上拖欠的物业费,还要交纳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案件回放:开发区某小区房主李女士因屋顶漏水,曾多次找物业公司。因为房屋仍在保修期内,接到投诉的物业公司致电开发商。开发商虽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但未让李女士满意,李女士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随后,李女士将房屋出租,房客小王对物业费也不理不睬。到去年5月,他们欠缴的物业费已达30000多元。无奈之下,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业主及房屋实际使用人,连带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     

律师评析:

  针对本案争执焦点——由房客承担支付责任以及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至大律师事务所曼律师认为,业主李女士和房屋实际使用人小王的这种抗辩不能成立。首先,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的标准、物业费交纳的时间及逾期交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其次,房屋漏水部分虽为公共部位,但该房屋尚在法律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涉案房屋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且不得动用维修专向资金。因此,物业公司无能力也无责任承担维修义务。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本案中,虽然业主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了物业费由使用人交纳,但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人未交纳的,业主应承担连带交付义务。

 
156    2011-05-24 08: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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