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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小女孩 物业公司被诉赔偿

8岁的小女孩小王在丰台区一小区经过时,被一条流浪狗咬伤,花去医药费之外,小王精神上也遭遇了极大痛苦。由于认为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小王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200元。日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小王的母亲代她起诉称,小王是一名8岁的小学生,2010年9月25日下午4时,在丰台区西四环南路一小区经过时,被院内一条无主狗咬伤,此事件给年仅8岁的孩子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半夜总会做噩梦,被噩梦惊醒。事情发生后,虽然多次与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希望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管理,消除狗患,赔偿孩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原告认为,物业对小区的狗患不作为,至今小区内仍随处可见无主狗,对过往行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原告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王在小区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自身没有过错,肇事的狗是无主狗,没有主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理应对小区安全进行管理,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6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2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42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22    2011-02-13 08: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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