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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尊重业主的选择权

南宁讯 (记者唐正芳)“交纳物业维修资金是以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为准,还是以交房时间为准?”“我们交纳的维修资金要不要给银行统一管理?”为做好新建物业和旧物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衔接工作,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于6月29日下发“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尊重了业主的选择权。

  《办法》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有关部门经常接到类似上述的咨询。关于《办法》实施前新建物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交付业主使用的(即对购房业主来说,就是签了购房合同、还未拿到房产证、也未交房的。记者注),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元/平方米、配置电梯的77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的(即对购房业主来说,就是签了购房合同、还未拿到房产证但已交房的。记者注),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规定,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但必须要获得小区“两个2/3”的同意(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否则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元/平方米、配置电梯的77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不少老旧小区已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收取并管理物业维修资金,那这笔钱是继续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管理,还是交给银行管理?补充通知规定,经小区“两个2/3”同意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在提交材料后,也可将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另外,补充通知还明确,业主已按《办法》交存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楼现场或物业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维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两份材料。

 
124    2010-07-06 09: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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