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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最新修订通过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前日,本报记者前往西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处了解新物业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而且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条例新增37条内容,在监管、维权、制度等方面凸显出三大亮点。

亮点一:监管体制更全面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构成行动监管网是本次新条例第一个突出的亮点。新条例规定,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全部参与物业管理的活动,也就是所谓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这种网状的管理模式大大强化了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而这种管理体制的转变,使业主委员会无人牵头、无人管理的问题得以改变。

关于行业协会具体职责,新条例也有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性。

亮点二:单位违规最高罚20万

近年来,物业纠纷频出,有的甚至诱发恶性事件。在这种状态下,新条例应运而生。它主要针对小区管理、房屋质量、公用设施三方面常涉及到的纠纷问题做出规定和处罚措施,让业主维权有规可依。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而且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关于公共设施。为防止规划的绿地不被擅自占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被改变,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个人违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首创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6月1日起,西安市将实施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这项制度是全国首创也是新条例中又一亮点。据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本报记者杨颖实习记者刘洋

 
121    2010-05-06 09: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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