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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可聘小区物管当保镖

 摘自:重庆晚报

2009-5-22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聘小区物管当保镖

 

 

 

 

 

      即将三审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小区安全作出新规定

  记者昨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本次会议将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物管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大业主高度关注的小区安全问题,此次物管草案审议稿增加了相应规定。据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三审后有望表决通过。

  审议稿第5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业主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也就是说,业主可与物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以享受私人保镖服务,但相应费用可能比一般的物业服务要高。今后,业主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该是越详细越具体越好。

 

  此外,物管草案审议稿还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额作出下限规定,要求不得少于5人。如果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病故、迁出、辞职、罢免等原因造成不足5人,应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予以补选。草案还新增规定候补委员制,解决多数小区业主大会召集难的问题。

 

  为保障业主权利,草案还新增了一条: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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