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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梯门”事件 伤者获赔64万余元

因电梯出现故障快速下坠,造成19人受伤的大连市“电梯门”事件,日前尘埃落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分别承担15%和8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名受重伤者64万余元。

 

    2007年3月12日12时许,大连世贸大厦4号电梯发生下坠事故,造成19人受伤,其中5人伤情较重。

 

    “电梯门”事件发生后,受轻伤的受害人陆续和大厦的物业方——达波尔酒店物业管理(大连)物业有限公司达成了经济补偿协议。但由于物业方面认为5名受重伤者索要的金额过高,导致无法达成和解。2008年底,重伤者许晓等5人分三批到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起诉,索要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

 

    去年2月、3月、4月,法院陆续开庭审理此案。今年初,法院判定达波尔酒店物业管理(大连)物业有限公司赔偿许晓等5人各种损失共计64万余元。由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这次事故物业公司负次要责任,电梯维保方负主要责任,于是在上述判决下发后,达波尔酒店物业管理(大连)物业有限公司又将大连星玛电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本次电梯事故均有责任,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为达波尔酒店物业管理(大连)物业有限公司承担15%,大连星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85%。即前者承担64万余元赔偿费用中的近10万元,后者承担54万余元。

 
302    2012-03-28 1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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