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二、申报条件
省外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和省内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衡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在衡阳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企业资质备案。经备案的企业在衡设立分公司,应按照原总公司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在衡承接项目匹配齐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一级资质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级资质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提交资料
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或与原件相符合的复印件。所有总公司资料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和分公司公章;所有分公司资料需加盖总公司公章;所有人员资料复印件需加盖总、分公司公章。
1、《衡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总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注册地工商局打印并盖章的原件)。
6、总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属地城市物业主管部门公章)。
7、分公司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人社部和住建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劳动合同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其中工程、财务负责人的另需提供任职文件);
10、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1、总公司诚信经营意见表(每年需一次)。
四、申请程序
1、工商部门注册(公司名称必须含有“物业服务”内容,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内容),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
2、领取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物业科领取,也可在务网www.hyfc365.com或衡阳市物业管理网www.0734wy.com下载)。
3、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勘实地情况。
4、申请人向物业管理科递交申请资料。
5、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备案的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备案通知。
五、备案有效期
有效期为一年,在备案到期之日30天前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重新备案。
六、办理时限
自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申请资料,同意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址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8290068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101号)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资质备案。
2、企业的名称、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办理备案证注销手续。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应与总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同时悬挂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室和各物业服务项目客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