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的物业仍服务还要交费吗
[ 来源:“法眼看物业”第五十八期 | 字体大小: | | 点击: 次 ]
“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42个,有46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相关物业费问题。
历下区刘先生来电咨询:不久前,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解除了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物业公司仍未撤出小区,并向一些不明真相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请问:业主可否拒绝交纳物业费?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的,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旦物业服务企业被合法解聘,则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业主也无需再交纳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被解除,从原物业服务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并未撤出所管理的小区而是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业主委员会并未提出异议,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另签订补充协议延续原物业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从原合同被解除之日起到新合同成立之日止,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