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追讨无果怎么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依照合同收取费用,维持了要求业主依约交费的原判。
案例: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满后,在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接手前,该公司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07年2月10日。谭某为小区业主,部分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未交。为追讨欠费该公司提起诉讼。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该公司收取谭某2005年5月以后的物业服务费,并不表明其放弃此前谭某拖欠的费用。谭某认为可以从“前不清后不交”的一般交费原则,推定该公司同意其免交此前欠费的理由不成立。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至新的公司接手前,该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小区维持正常秩序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谭某认为这是强制服务、强制消费,其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的理由不成立,判决谭某支付欠费875.85元。
宣判后,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同时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据此,判决驳回谭某的上诉。
点评:
物业管理服务,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服务行业。在现实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十分敏感,和谐相处者有之,但多数关系欠佳,甚至水火不相容。一个突出表现是业主欠交服务费现象相当普遍,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因此而难以为继。
为了应对上述问题,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崇尚私力救济,自行采取停水、停电甚至封门堵户的办法,企图迫使业主交费。殊不知这样做往往事与愿违,不仅收效甚微,有时反而激化矛盾,酿成纠纷。依法追讨欠费,当为理智之选。
作为服务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业主也要增强合同意识,享受物业服务,依约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