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指南
一、 政策依据
1、《物权法》
2、《物业管理条例》
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4、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主管部门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要求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承接查验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20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资料。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承接查验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约定和规定的问题,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承接查验申请。
2、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3、组织接管验收
4、对物业进行资料验收
5、对物业硬件设施进行验收
6、对资料和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补充、整改,对补充、整改问题验收
7、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审批表
六、备案
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