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管费需视合同而定
记者昨日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定刘某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管费。理由是,刘某所说的物业公司的违约事实——如家里排水孔出现倒灌导致房间被淹,若该损失的造成与物业公司有关系,业主应另案起诉。
据了解,从法院的角度看,评价物业的服务是否达标,一般来说要看物业合同、行业规范以及物业公司的公开服务承诺对于服务标准的约定或规定是否准确、明白,然后依此审查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对有证据证实物业服务确有较为严重不达标的情形,法院区分不达标的程度可以支持业主少付甚至不付物业服务费的相应要求。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赖着不走要付违约金
另一起案件是,某业主委员会向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管家”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走人,并赔偿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方式解聘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即日解除,物管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撤出小区,判决生效后未按时撤离按3000元/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雨花区法院法官提醒:物业公司要摆正位置,不能以小区管理者自居。只要小区业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解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应无条件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