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4.5元,经物价局备案,管理、保洁和保安费2.8元,维修费按实计算。2005年11月,杨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物价局备案价格为准。因不同意按4.5元的标准缴纳,杨某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受商品房销售合同有关约定的约束,本案中购房合同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以物价局备案价格为准,因此判决杨某按2.8元的标准缴纳,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学文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合法,本案启示有三点:一、开发商有义务告知购房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二、当不同文件对物业管理费约定不一致时,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三、据实计算不代表不收费,一旦物业公司作出费用结算,业主还是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