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会目前的处境,律师将其归纳为七点:
(1)无兵
除主任和委员以外,无其他工作人员。
(2)无薪
主任和委员都没有工资。只有津贴,但必须从公司领取,业主委员会委员们究竟能替业主说多少话因此成为疑问。
(3)无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大多数是离退休人员。老人的办事效率和思维方式,加上受官场或官僚企业熏染的工作作风,使业主委员会往往为了办一件事情而付出百倍的成本。比如,北京市海淀区的某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室大门的锁被人用异物堵上了,业主委员会怀疑是公司干的,坚持用打官司的方法来打开大门。在这个业主委员会里,律师也看到了年轻、果敢、思维缜密、作风干练的委员,由于是少数或个别,这样的委员都不多说话,也不多管事。
(4)无安身之所
物业管理用房在小区规划中一定是有的,是小区的公共财产,但这个公共财产在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占有之下,若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看业主委员会不顺眼,就不会让出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将业主委员会赶出用房。
(5)无可管理的财产
小区的公共财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全部移交业主委员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开发商和公司牢牢地占据着小区的全部公共财产,以致于业主委员会不知道自己该“管”什么。
(6)无可开支的资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2%的维修基金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但“小区办”只负责2%的维修基金的收取不负责移交,物业管理费仍然是公司挨家挨户地向业主收取。
(7)有责无权,处境险恶
“公约”或“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多项“职权”,没有一项是真正的权利,“职权”其实都是义务或责任。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业主委员会,一定有坐上本来就是为他预留的小区的第一把交椅的那一天。这一天,不会很远。